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54:51 415 人看过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需要注意是否符合相关主体资格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被告的有两种情况:

首先,国家机关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二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二类是公务员与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与农村家庭雇工、现役军人、城市家庭保姆一样,不适用劳动法,当然也不具备劳动争议的被告资格。但是,乡镇企业职工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在职工申请仲裁时,乡镇企业应为被告

第三,企业终止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以依法成立的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为被告。企业因被撤销、解散、破产、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企业的终止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续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职工的利益;请求指示企业是否可以成为被告>;劳动部[1996]278号)和劳动部关于;因企业破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拖欠职工工资自行解散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告的请示请求;以及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告的请示>;根据劳动部批复[1996]278号,企业被吊销、解散、注销、关闭营业执照后,以依法设立的主管部门、设立单位或者清算组织为被告;破产企业的劳动争议,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提起诉讼。

第四,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应当确定出租人、用人单位、承包人等,承租人和承包人作为被告,根据不同情况,《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批复》(劳办发〔1997〕62号)规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承租人、承包人无营业执照的,只与出租人或者发包人为个人(或者合伙人)签订租赁(或者承包)合同,事故发生后发生伤亡事故的,以出租人或者发包人为事故单位

(2)在租赁、承包过程中,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不是独立法人,而是独立核算单位的,发生伤亡事故的,第三,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是独立法人或者持牌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出租人或者发包人完全分离,独立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将承租人或承包人确定为事故单位,否则应将承租人或发包人确定为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企业租赁、承包过程中,出租人、用人单位,根据承租人和承包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认定承租人和承包人为参与仲裁活动的被告,劳动争议发生时,个人经济组织的所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实际上,有很多单位叫集体,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他们隶属于集体从事经营活动。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待遇争议的,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所属集体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从挂靠之日起至发生工伤事故之日止,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职工待遇。因此,个人经济组织和所属集体单位应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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