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是基于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本身或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而启动的。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更大程度上涉及到的是破产企业债权的根本利益,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破产还债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组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在过去的操作过程中,有些破产清算组为了促使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不管这此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对部分债权进行放弃,因而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在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破产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收回,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首先,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清算组是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临时工作机构,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其活动受人民法院控制,并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清算组完全独立于破产企业法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不是破产企业法人或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代理人。
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之一,但其无权处分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偿还财物书面通知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破产组清算组清偿债务,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所提异议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的,破产组清算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其次,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当及时合议,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证明,待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由债权证明持有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三,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体现和表达债权人统一意志的债权人代表机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后,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实现按比例公平受偿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督人,成立常设职能机构,是债权人实现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债权人会议通过监督人对破产清算组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工作实施监督,并行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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