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条款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业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的申诉条件
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依法向作出该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也可以向作出该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行政案件申诉条件及要求
一、行政案件再审的启动方式: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确有错误,或认为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
2、法院的发现,包括本院的发现和上级法院的发现。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而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法应当再审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检察院的抗诉,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需要再审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二、当事人应向哪些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三、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按照原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人数同时提交若干副本);
2、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书;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4、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5、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证据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哪些情形下的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发挥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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