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经过
2004-03-14上午,山西某供电分公司110kV变电站站长康某安排1名主值在主控室值班,另外2人和自己一道进行室内外卫生清扫工作。中午时分,清扫工作将近结束,1名值班员在1号主变渗油池做清扫工作,康某与另外1名值班员在35kV设备区做清扫工作。约12:50,与康某一道做清扫工作的值班员返回值班室抄表。12:55,在1号主变底部做清扫工作的值班员听到111开关方向有很大的放电声,便向111开关方向跑去,发现111开关下方起火,随即呼叫主控室的主值出来灭火。主值手提干式灭火器,跑到111开关间隔后,发现康某趴在地上,身上衣服已着火。主值迅速灭火,并火速将康某送至就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经调查,111开关B相三叉口下法兰和开关支架处有明显的放电痕迹,椭圆堵板有轻微油污痕迹。康某左耳、右手、胸部、右腿等处有明显烧伤放电痕迹。
根据调查分析,初步认为事故原因是:康某在事故前发现111开关B相三叉口处有油污,便从111开关机构箱平台跨到111开关架构上,并穿越C相开关到B相开关处,抬起身体准备擦拭三叉口下部椭圆堵板处油污时发生触电。
3事故过程中违章现象的具体分析
(1)违反了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定
该事故责任人康某无视《安规》规定,在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上了110kV带电设备,酿成惨祸。
(2)工作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
作为工作负责人的康某不但没有督促工作人员遵守规程,反而带头违反规程,擅自去带电设备上工作,结果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3)没有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在该事故中,作为该站站长也是本次工作负责人的康某,在一同工作的值班员离开后,单独留在高压设备区内,同时还有1人在1号主变下工作,不仅他本人失去监护,而且另一人同样失去监护,属于集体违章。可见违章,尤其是习惯性违章在基层工作班组的普遍性。
(4)其他成员未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其他参与工作的值班员也没有意识到他人的违章和自己的违章。(1号主变下的值班员也是单人工作,先回值班室的值班员,也未意识到自己离开工作现场,而工作并未终止。)
(5)值班人员对电气设备不够熟悉
该事故的责任人康某,虽然是一个受过专业教育,有15年工龄,先后担任副职、主值、副站长、站长,竟然还会爬上带电设备,可见,值班员对本站内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不熟悉,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太差,一起典型的违章作业就此产生。
4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康某违章作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康某作为基层管理者和运行人员,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擅自超越工作范围,导致事故的发生。
(2)安全培训教育不力是导致该次事故的一个原因。该事故反映出安全学习、安全培训做得不够,虽然在1998年与2000年在该省发生过2起同类事故,但是没有引以为戒,同时也反映了日常的培训工作与实际脱节,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未严格执行监护制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该事故暴露出工作期间多次出现无人监护的情况,说明该变电站遵章守纪的执行力度差,习惯性违章现象严重,反违章工作抓得不严不细。
(4)该事故也反映出变电运行人员自以为对站内状况熟悉,忽视安全,擅自在站内单人从事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近年来发生的3起类似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暴露出部分班组长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执行规章制度是严以待人,宽以待己。作为基层管理者,本应带头遵章守纪,事实恰恰相反,他们的安全意识差,执行有关《安规》随意性大,最终成为违章的牺牲品。
-
违章操作造成的中毒死亡事故
351人看过
-
低级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328人看过
-
两死一重伤事故的起因分析
468人看过
-
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作业人员可认定工伤吗
447人看过
-
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分析
369人看过
-
因工作失误造成人员死亡
203人看过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
-
多少钱,甲方违章作业,造成乙方死亡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0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
-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第三人造成死亡的,如何赔偿?如何赔偿?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4涉及第三人的。涉及第三人的死亡赔偿,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
-
交通事故中一方为了工作而造成的一人死亡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4一、如果发生在道路上、公路、开放的小区等等地方,就属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在3年以下量刑。 三、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为了保护行人的利益,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受害人为什么站在货车的后面,是在工作吗,还是只是路过? 如果是在工作,可能构成工伤。 如果只是路过,完全可以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应
-
事故后造成人身死亡需赔多少钱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9这个要看交警的认定,存在交通肇事嫌疑的才会有可能判刑,刑期也在6个月到7年不等,不过我觉得应该不会判刑。 关于赔偿这个要看你和受害人家属的协商解决的,一般情况下你的保险是够赔的,前提是如果你方态度较好及受害人家属不刁难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