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能否认定为借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0:54:30 195 人看过

如果投资人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如果投资人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也就是借贷关系。

股权性融资协议因融资门槛较低、风险可控的特征及优势,得到了资本市场主体,特别是具备一定成长性但仍处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的青睐。实践中,股权性融资往往被异化为单纯的融资工具,表现为融资人在固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从投资人处回购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后续以固定金额回购的交易安排目的是为一方获得借贷资金,另一方出借资金获得利息,股权转让仅作为借款的担保形式的,应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补充: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转让款一般及时结清,无需对利息作出约定,而约定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特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利息或保证最低收益、履行期限或回购期限、不承担经营风险等条款,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等因素将成为法院判断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或是民间借贷的关键。

若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条款以及履行方式后,将按照实质情况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合同,因借款人仍一味根据合同的名义主张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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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7日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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