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债务非竟合而为不真正连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5-05 01:57:10 297 人看过

15日在发布了一则案例分析----《该案如何处理侵权之债与雇佣之债的竞合》,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识和案件处理笔者不敢苟同。在此,笔者对本案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试与胡*利法官商讨。[案情]原告丁某系被告李某的雇佣人员,被告李某负责提供打眼机及联系打眼业务。原告接受被告李某的安排,至各石子厂打炮眼。被告李某发给原告工资。13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李某的安排下,去被告张某的石子厂打炮眼。原告在根据被告张某工作人员焦某的安排打眼时,盲炮爆炸,将原告炸伤。原告被送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原告将雇主李某,石子厂业主张某、工作人员焦某等诉至法院。本案原告丁某以雇主李某和石子厂业主张某及其工作人员焦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诉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本案中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但与丁某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即丁某与李某的雇佣关系;焦某与丁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焦某与张某的雇佣关系;李某与张某的合同关系。这四个法律关系产生了同一个法律后果,即丁某被盲炮炸伤造成损失。此时,丁某可基与与李某的雇佣关系,单独向其雇主李某提出赔偿请求;丁某也可基于焦某与其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要求焦某的雇主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丁某基于雇佣关系提起的诉讼与其基于侵权关系提起的诉讼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竟合关系。本案原告对石子厂的工作人员焦某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因焦某所从事的行为系石子厂的职务行为,对其过错行为引发的对外侵权的民事责任应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石子厂并无法人营业执照,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业主张某承担。本案对受害人丁某来说,他可单独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也可单独以雇佣为由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也可同时要求被告张某和李某对其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丁某系同时行使了两种诉权,对此两种诉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择一而行使,对此,法官也不能择一判决,因为那样是对原告诉权的肆意剥夺,与我国立法精神相违背。对此案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即可作如下判决:“一、被告李某赔偿丁某全部损失××元。二、被告张某赔偿丁某全部损失××元。三、李某和张某的其中之一偿还了债务以后,另外一项债务则自行归于消灭。”[评析]本案对丁某的两种诉权的同时行使,胡*利法官所主张的在案件处理时考虑多方面情况择一而不能同时判决的观点,实际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混同于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这样,不能全面维护受害人丁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到我国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而该理论迄今尚未被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重视,以至于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茫然不知所措,对其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再加以赘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该规定,笔者认为已经确立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问题。该规定重视了对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和司法救济,赋予了受害人行使权益保护的双重诉权,该第十一条规定中“……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以“可以”进行语句连接的,而不是以“或者”进行语句连接的。显然“可以”是一种并列关系,“或者”是一种选择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2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危险行为包括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但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一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确知加害人是谁,因此,法律要求各个行为人均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即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是真正加害人,而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加害人,但各个行为人对其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共同过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每一
    2023-03-28
    148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有什么类型
    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下列类型:(一)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乙保管,乙因不慎,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丙因盗窃保管物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
    2023-05-02
    165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特征表现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特征表现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特征表现1.债务原因不同;2.债务是偶然联系的,债务人主观上没有联系;3.支付内容相同,但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往往不同,连带债务支付的内容和金额相同,如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4.债务人承担独立的清偿义务。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常见种类有: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4.因合同上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5.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023-09-03
    286人看过
  • 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的确定
    真正连带债务当事人怎么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n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n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2-11-10
    162人看过
  • 谈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和特征不真正连带责任被认为是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①。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领域尚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情况日益增多,尤其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表现最为突出,试举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钱某乘坐客运公司大巴返乡途中,李某驾驶大货车因超速与大巴追尾,钱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钱某与客运公司之间是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与李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伤后的钱某采取何种诉讼途径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将对钱某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理论上,钱某有权选择同时起诉客运公司及李某或分别起诉客运公司和李某。如果钱某分别起诉客运公司和李某,极有可能得到两个胜诉的判决,获得双重赔偿。这样
    2023-06-07
    235人看过
  •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并被德国立法采纳,规定在其债务法之中。随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为法、日、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接受,并作了有益的发展。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我国立法尚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法律问题,往往与连带债务、相混淆。因此,本文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促进认识。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建构(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界定何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学界认识颇具争议。一般认为。
    2023-06-08
    467人看过
  •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问题的由来: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一批货物,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险,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出现货损。货主分别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同时起诉了承运人和保险人。海事法院立案后,关于该两案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如下意见:1、两案合并审理。2、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3、两案独立审理,分别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对一项重要法律现象的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如本案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原告所负的支付赔款的债务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对原告所负的赔付货损的债务就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2、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
    2022-04-07
    357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具体有什么构成要件
    不真正连带债务具体的构成要件: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一、吸收犯和牵连犯区别是什么?(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
    2023-03-12
    212人看过
  • 放弃权利是否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有效
    原告系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其曾起诉肇事机动车一方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开庭时机动车一方未出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单独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前期损失若干,且原告以后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现原告再次起诉上述两被告,要求赔偿因后续治疗产生的损失。[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自愿放弃了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的权利,但并未放弃要求肇事机动车一方继续赔偿的权利,因此应判决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保险范围内,原告放弃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的权利的法律效力及于机动车一方,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保险范围内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则由机动车一方继续赔偿。笔者同意该种意见。本案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理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
    2023-06-07
    378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含义及本质特性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因其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其本质特征是广义请求权竞合。一、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4)提存是指由于债
    2023-04-07
    177人看过
  • 哪些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终局责任人,但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时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向终局债务人求偿,如果对终局
    2023-06-18
    149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有什么解决途径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丧失对其中一个债务人请求权的条件是其利益得到全部填补,如果将其中一案中止,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与否的结果不一定能成为该案审理的依据,如果债权人在另案中败诉,该案可以恢复审理,如胜诉,该案不能恢复审理,胜诉裁判有可能无法执行,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情形,在实践中不能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而应分别审理作出处理。在诉讼程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及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的行使。下面试举一例分别加以分析:一日,孙某乘坐林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孙某撞伤,化去医疗费若干,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与章某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上述案件中,孙某的诉讼请求包含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存在孙某与林某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孙某可以
    2023-06-11
    287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债务能否内部求偿的债务制度是什么?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含义我国台湾民法学泰斗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之债(德语,UnechteSolidaritat,UnechteGesmtschld),谓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的原因,对于债务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属于广义请求权并存之一种。”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亦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他学者如王利明、孔祥俊等亦持相仿观点。二、法律特征: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依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同,因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亦不同。例如,乙承租
    2023-03-20
    256人看过
  • 什么才算是欠钱才真正的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本含义是当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不真实的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根据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几项以同一付款为目标的债务。由于债务人的履行,所有债务都被消除。此时,几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不真实的连带责任。例如,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彩电.乙方在储存期间借给丙方使用,丙方使用时意外损坏。这样,乙方对甲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丙方对甲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
    2023-03-21
    26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区分真正的连带债务和不连带债务?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5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 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如何区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2-07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 不真正连带债务怎么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有哪些?有哪些类型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不真正连带债务怎么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有:(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
    • 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保证有什么联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概念对比 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
    • 相关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类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3
      1、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相同性质的给付,各付其应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归于消灭的债务。 2、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