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民事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并按债权比例受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其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其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因我国没有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破产制度,故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通过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的制度予以解决。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并请求对同一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需要以取得执行依据作为前提条件。
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即该制度伴随强制执行而产生,且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覆盖所有债权,则不需要参与分配,直接全部受偿,且执行标的应为金钱给付。
律师补充: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根据。只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就其他财产不能足额受偿,该债权人就可以依照该规定参与到分配程序中请求获得清偿:(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采行优先主义(按照执行顺序清偿债权);(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一般金钱债权采取参与分配(但依照法律规定有特殊债权优先受偿的例外);(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被执行人有破产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采取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仍应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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