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处罚发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处罚发的公示期限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发的公示期限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是多久
337人看过
-
公示行政处罚的具体信息
256人看过
-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期限
198人看过
-
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公示期过后如何处罚?
33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公示后怎么弄
289人看过
-
行政处罚网上公示多久
494人看过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
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公示期限是多久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281.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2.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公示网站应于7月31日前对已公示的存量数据进行系统梳理,撤下公示期限届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3.涉及严重
-
公示行政处罚依据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0对一个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言,事实行为程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种类都是依据。从案卷管理上讲,事实方面的归纳为违法证据(也是处罚成立的依据),法条方面的归纳为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公示的期限的确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13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的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的情况?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8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为突出的问题有5个方面,包括认识误区、客观风险、制度完善、技术障碍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存在认识误区 首先是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认识存在偏差。 自从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就是要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
-
行政认证公示期限是怎样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2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三)随机抽查结果;(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