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拆迁听证会即日起将执行新规:在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户总数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受理拆迁人决定申请前组织听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听证举行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区县国土房管局也可酌情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新的听证制度还规定,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计算依据、安置标准等组织听证,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强制拆迁的,应当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不能通知被拆迁单位或者被拆迁单位接到通知后未派人参加强制拆迁的,强制搬迁的执行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市国土房管局拆迁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规定出台是为了落实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定程序》中的相关拆迁听证制度。据了解,新规定还包括:听证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听证应当录音。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有关情况。区、县国土房管局经听证决定接受拆迁人提出的裁定申请,拆迁人对同一拆迁项目再次提出裁定申请的,不组织听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听证后,决定不受理被拆迁人提出的裁定申请,被拆迁人对同一拆迁项目再次提出裁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据记者了解,即日起,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补偿安置标准时,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持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审核。受理裁定申请前已按规定完成复核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将复核结果作为拆迁裁定的依据;区县国土房管局发现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但复核结果未作出的,应当中止裁定,复核结果作出后恢复裁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以原评估结果为裁定依据。记者了解到,这些新规只适用于3月1日以后的拆迁地区。2004年3月1日前,区县国土房管局已下发拆迁通知书,本条例不适用。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从现在起,全市以营利为目的的拆迁单位将与政府部门彻底分离,今年6月底前,将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下属拆迁评估公司脱钩改制为市场化经营实体,打破拆迁评估业务行政性、部门性垄断或区域性封锁,规范北京市拆迁估价市场秩序。
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拆迁评估单位脱钩重组的意见》。按照要求,目前挂靠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全市所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服务机构,脱钩后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根据通知,各单位原则上必须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备案。据了解,脱钩完成后,拆迁评估机构将无法再以政府机关名义执业或承接业务,也无法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拆迁评估单位在职人员不再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和各种组织关系移交城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新增人员由各单位按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改革后的单位兼职或临时任职。
据介绍,如果政府真的需要保留一些拆迁评估单位,那么这些单位就无法为社会承包其他业务而获利,只能承担区县政府部门指定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拆迁规模不得超过2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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