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者通过合并改变单一国有企业性质的,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依照本办法处罚。
事业单位改变单一国有性质或者被撤销的,在没有其他规定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职工安置。未改变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国有企业性质的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职工安置。第三条职工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尽力安置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职工安置和合法权益保护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2)积极推进职工再就业。提倡和鼓励改制、关闭、破产后设立的新企业继续保留或者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要大力发展经济,拓宽就业渠道,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职工再就业。(3)多渠道筹集职工安置资金。依法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优先偿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不足部分,政府可以依法处置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也可以安排财政预算包庇。企业为出售公有住房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返还用于职工安置。第四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减条件的,依法裁减,并按照规定给予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企业可以将可以处分的资产变现或者折价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第二章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第五条企业改制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改制企业应当保留原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2)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改革后的企业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到退休年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为政府公布的市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3)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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