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诉标准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20:41:35 302 人看过

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范围有: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诉讼管辖要怎么确定

公司诉讼管辖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1、系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是“级别管辖”其具体分工如何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具体分工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申请公司清算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除企业申请自行清算以外,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均需要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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