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二)》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施行的实践所遇到与出现新问题仍然很多,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讨论汇总。
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
1、工伤或患职业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文所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项目条文规定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第29条第3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较低些。这里不排除部分企业单位的出差补助高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情形。
2、康复性治疗费第29条第5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整体上,康复性治疗费与司法解释的康复费相当,但未涉及康复护理费。
3、残疾器具费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项与司法解释规定基本一致,但没有规定器具更换与维修费用以及其支付。
4、治疗期间工资第31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该项目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应,大体上可以包括在司法解释的再医费与后续治疗费之中
2、职工因工死亡:
赔偿项目条文规定问题
1、丧葬补助金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司法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第37条第1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1、对应的是司法解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司法解释的范围不仅限于供养亲属。
2、支付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期限。
3、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较低,但给出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高限,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支付标准,也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上线,两者大体一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37条第1款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1、工亡补助金的幅度为4-5年,而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为20年,相差三倍之巨,考虑到两者的计算标准存在的差异,工亡补助金大致是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水平。
4、政策规定第37条第2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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