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5、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彭光华教授:劳务派遣的规制
派遣收益和派遣规制
我从一个比较小的角度把我们人力方面的知识串联一下。我给自己定的题目是讲讲派遣吧!因为新人力第一届我也参加过,我是《新人力》的主编,这么多年我也没讲过派遣,所以这一次我就讲一讲派遣,派遣收益和派遣规制。派遣收益,派遣规制主要是聊一下为什么要规制以及怎样规制。派遣发展我想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我根据我的理解,也就是根据我的经验只有想说一下我的思路。
首先是第一个话题就是派遣收益,这个大概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有人归纳完了,比如说台湾政治大学有一个教授归纳为效益收益,还有就是企业的形象需求,再有一个就是安全需求。我就想说一下在中国大概派遣会有什么收益。可以从两个角度说,中国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国我们有编制制度,那么在这种编制制度下如何合法的用工,只有派遣,因为编制是我们当年从苏联学的,现在还没有废。在全国人大这个层面以前负责国家保障法等的李渊(音),他问我能不能废除掉这个,我说我不能做这个事。派遣有需求的,还有一个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不统一。我们中国有部《保障立法》,就是国家层面的立法,应该是一直没有。
中国人大是明年年底出台,那至少是在未来的一年的时间内,所以跟地方认识劳动厅比较大的权限,这一块很难。因为中国的事情比较多,比如一个安全需求,它就包含太多的东西。所以把劳动关系专家出去也是有必要的。包括我们的法律风险,比如说我们法律的风险,比如说无固定的劳动合同,所以派遣合同不是无期限的。但是除了企业的需求之外我觉得派遣的收益其实还有另外两个,一个是对劳动者本身一个是对国家。劳动派遣一个是可以做到促进就业,派遣现在不能大量的创造就业,但是他可以促进就业的功能。另一个就是培训的功能。我们在劳动合同立法的时候,当时设置了一个两年的年限,就是希望派遣公司能够对员工进行两年的培训。还有一个就是提高劳动条件,一般讲派遣公司有义务为自己的员工讨价还价,实际上这就提高了劳动者的要价能力,实际上这些都对劳动者有方方面面的好的作用,对国家的好处一个是职业培训等。
在劳动是立场这一块国家最重要的就是三块主要,一个是职业训练等但是我们这些年我们一直没时间做得不是太好,国家的训练培训做得不是很好。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是二战之后还是作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说某种程度上的职业上的垄断,还有就是投入大量的国家预算,进行训练,但是中国一直没有去做。派遣公司对国家和用人单位都是有一定的好处的。
那么派遣第二个话题,派遣规制。为什么还要规制派遣呢?为什么要去管它呢?我们前一段时间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关于派遣的,一个政治局的领导也说了,一下,第一个你到底管他们干什么,还有劳动者真的权益受损了吗?那么我为什么要去管他呢?按照我的想法很简单,我们的前景还是市场机制,换一个说法就是资本主义,再换一个就是商品经济,我们中国现在其实也是这个阶段。那么在资本主义它实际上资本是一个主体,劳动可能肯定是一个课题,所以我是从一般规律上来讲,每一个国家,资本家不满足自己的权利,用一些口号来获得了一些政权,比如自由民主等等,其实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家都走了完全同样的一条路,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要资本和劳动结合,只有商品流转才能支撑经济的发展,有了经济的发展才能支撑政权。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个我们不得不去研究它,就是劳动。既然搞了那么多年,它有最核心的是价值,成熟性。某种意义上是资本购买他的金钱来购买了他的人力,所以你是他的人,还有一个就是从属性,不管是劳动过程,必须有一个管理。
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35年左右,渐渐的到中国,时间段都一样,也就是说都是在进行产业革命大概30到40年中间出现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于是出现了《劳动法》,所有的《劳动法》都是在这个时间出现的。我刚才例的这些国家没有一个是特殊的,原本靠我们的民法是可以调整劳动关系的,但是靠这些来调整劳动关系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带来了阶层对立、社会对立、政权对立等。那么劳动法劳动关系要做一个什么事儿呢?就是尽量磨削这种所谓的封建的从属性。它采取的思路有两个,一个就是建立所有和使用的统一,因此所谓近代的铁的原则,就是直接雇用。把从属性都建立在一个纯属的关系上。最关键是这一点,其他就不说了。
派遣的最核心恰恰就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就是人实际上是归派遣公司所有的,但是使用权在用工单位,所以它是把它分离了。说得特别简单一点,这个有点违背进来逻辑。怎么规制?大家应该知道了,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方方面面的规制。我们至少把人家通过市民运动,工会运动几十年所获得的一切全部保障了。比如说应该到80后期到90年代后期才出现一个同工同酬,加入工会,这也是搞了很多工人运动才实行的。现在我们对派遣的规制,大概的可以规划为那些能做到,哪些不能做到,能做到的我就不说了,我就说一下哪些做不到。因为下一个话题是派遣规制的思路,现在劳动关系司在制定一个劳动派遣问题。所以我把这个如何规制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放在一起谈。
分为三个方面:规制派遣公司,要派公司,也就是说供和需,还有一个是派遣本身。我们是规制哪一个呢?我简单的说一下,首先我们怎么样去规制用工单位,无法规制,因为那是一些需求。需求不能规制,在座的各位好多是用工单位的,大家想一想你的需求在合法的范围内这种需求是不能规制的,我从两个角度讲一下,我认为派遣的需求不能规制,因为从我们的法律角度讲需求是精神层面的,这种精神层面的需求是百分之百不能被规制的。还有我是我们上个世纪做了一个很大的实验,20世纪出了很多事儿,也就是说你像中国是到20世纪末才确定了民族的发展方向,其中有一定事儿我们都很清楚,在俄罗斯没落时期成立了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是鼓吹觉悟的,它的对立面是资本主义欲望,整整80年时间,20世纪用人类的巨大的实验,欲望是战胜觉悟的。说简单一点有欲望是本身要承认的。所以我认为是派遣是无法规制的。那么还有一个是派遣本身,我们对这个规定有很多,同工同酬,还有一个国际上对派遣的规制,主要的国家比较成功的是德国和日本,所以他做的规制也比较好,德国是进行期限规制,日本是行业规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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