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9:41:10 386 人看过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特点包括两个方面:1、对一人公司性质的严格限制新《公司法》将我国认可的一人公司明确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将一人公司列入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还在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的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规定。这严格限制了一个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下。2、提高公司透明度新《公司法》书面记载.公开注册.会计审计.通知债权人制度,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新《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注册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新《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备公司。

试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谈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吸引投资,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但由于自身难得局限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之处。我国公司法在保护其法律地位的同时,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制,以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随着2005《公司法》的修订获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形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而且对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其灵活的组织和经营方式等独特优点,将极大释放个人的创业欲望,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然而,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在利弊权衡的情况下,“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也是如此,利害并存,只有通过分析其利弊,避免相关的风险,才能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走向健康的发展之路。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

(一)文化背景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其有自身的必然性。与世界的其他国家一样,以有限责任式的公司的确立为历史的前提,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果。同时它与中国的文化有密切的联系,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中国社会中,长期以来,家族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的。直至今日,作为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是由家长一人实际控制,其他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分割往往并不是很明确,而是听从家长的指挥。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出现并立法以后,方便了各家族将“一家一户”的经济组织形态从个体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就将家长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其他家庭成员为挂名股东的权利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化了,并且可以利用公司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自然也受到欢迎和追捧。

(二)经济背景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时期,鼓励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恰好是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目前稳定的政治环境,政府提出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又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条件。

新公司法中,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无疑会大大有利于国有企业依法改制改革的深入,适应了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这也必然会带来政策上扶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结局。

依公司法理论之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股份转让权除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规的限制,大多系为防止公司董事、监事或大股东为内线交易或为短线交易而设,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份的公平交易。至于其他股东相对而言则无股份转让限制。因此,在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下,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当这些股份转为由一个股东持有时,若规定以此为由解散公司,技术上存在困难。就无记名股票而言,使得股票依交付即转让效力,全部股份集中一人与否无法确知,且其构成解散原因之时难以掌握。即使够证据能证明公司股东仅一人,在此之前公司法人格是否受股东仅一人的事实的影响。而就记名股票而言,鼓动转让其持股后纵使已办理变更持股人名义登记,但一如前述,目前体制上并无任何公告方法,一般而言,除公司内部人员以外,其他人并无机会翻阅公司股东名册。因此,纵使于某一时期公司所有股份确已集中于一人所有,但第三人却无法查知。正因为如此,很多国家公司法包括中国公司法并未将股份集中于一人即公司仅一名股东时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将此作为解散理由有技术上困难,而且举证及后果上也难以明确。因此,很多国家都承认设立后形式一人股份公司的存续。股份自由转让隐含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

(三)社会背景

事实上,在新公司法修订前,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己经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一项网上抽样调查,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子公司,其中深圳深保安拥有2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60.6%,上海津百股份公司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占其下属控股企业的90%。而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上更是不计其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也提到:“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己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如今在法律上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使这些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地下走向了公开,从而能更大地刺激投资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性。

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反助于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泛滥,徒增名义股东,造成很多无谓的纷争在各国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而投资者追求有限责任的需求并未减少,因此拉人头入股而形成的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将大量出现,而各国对此种形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无能为力的。即使遵照公司法制要求设立公司时,应有一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以及在公司成立后,以股东仅一人为法定解散事由,而否认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但因多数法制就公司设立采取形式审查的准则主义,在公司成立后,就股权之实质归属予以管理也有执行上的困难,所以该规范由名义发起人及名义股东的设置,即可轻易逃脱,并不能发挥实质规范功能,反而助长人们轻视法律的风气。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进程中,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而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从长远上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能够起到鼓励公司的设立,促进市场主体的增多,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的活力的作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弊端分析

从立法上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弊端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滥用公司法人格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性较一般的大公司相对比较弱,资金投入量往往较少,从而造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比较差。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追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清偿不能的事实,债权人只能默认和接受。

2、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品或服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自我交易提高业务量或转业财产,所以很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3、设定高额报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债权得不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投资和担保

通常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贷活动,为了资产安全一般都会为此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经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同意之下方能进行。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愿进行投资和担保。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走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税收提供庇护场所

目前税法缺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纳作特殊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应对其分别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股东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股息,按税法的规定要按20%的税率来缴纳,就很有可能减少分红。而在子母公司中,会利用转移财产,跨过公司则转移到国外以减少纳税。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税法上制定了相应措施,也在国际上签订若干了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该情况的产生。通过这些方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逃避的纳税额是巨大的。

(三)对于侵权责任的逃避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者因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使得一人股东可以逃避侵权责任的追究。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有时一人股东有时出现如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四、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坚持严格的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同时第七条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为了能够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完全可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可供公众查阅。并要“严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禁止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要做到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滥设,就必须强化登记机关的权力,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公示主义。像日本和德国公司法均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的登记和公示制度。而且有的国家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要求设立时要登记,还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登记时起的运营状态。

(二)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成为了对公司对方当事人的最低担保。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使之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中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所以自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的现实资产,这就需要从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能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三)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也就是英美国家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必会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以公司为幌子,借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控制为手段,利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侵犯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定或预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和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消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弊端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法律措施。

(四)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独立,加强财务监督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一人股东容易将公司财产转化为自己的个人,应该建立严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的财产发生不清楚的状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就必须保证其财产的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存在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税赋、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建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

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将股东的有限责任限定在法律范畴之内。

(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适当的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限定其从事一定范围的行业: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为宜;非国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能力范围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参考文献

[1]王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导论”,《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第54期。

[2]赵罡:“论自我交易的公司法规则”,《华东政法硕士论文》,2004年8。

[3]王天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5-26页。

[4]王天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394页。

[5]朱慈蕴:《公司法人格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78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0日 0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我国公司未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未涉及到的分类,是指理论上可以探讨的分类或是外国公司法已涉及而我国公司法未采用的分类。1.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每个股东按其出资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行使权利,这种公司可称为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也可以由股份构成,即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依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行使权利。这种公司称为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不得发行不记名股;股份表现为股权证明单形式;股份转让受限制。它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等均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英美国家的公司法普遍存在着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2.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无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合作因素,是指公司股本中具有职工参股的成分。有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无
    2023-06-05
    490人看过
  • 公司独立责任的特点
    公司独立责任的意义:1、能够体现公司独立人格的特征。即公司可以以其自身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有利于鼓励投资,即公司承担责任,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传统企业中股东的责任;3、公司独立责任的其他意义。从本案谈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案情]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分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主体及责任承担发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股东都应
    2023-08-10
    286人看过
  • 公司债务责任分析: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限制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能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以其应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
    2023-07-06
    139人看过
  •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与一人有限责任的司法认定
    1、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人格独立性,具有商事主体资格,但一人公司是否具有刑事主体资格,即,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根据否定理论,公司意志实际上是一人公司犯罪中股东的意志。从表面上看,单一股东完全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整个公司的经营由其中一方控制,整个公司的利润由其中一方享有。笔者认为,单一股东的犯罪意志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主观上,一人公司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有独立性。单一股东作出决议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并保存在公司。从客观上看,一人公司犯罪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法人本身。诚然,单一股东对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和顺利终结起着主导作用,但充其量,单一股东只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执行人,因此不具有独立性。单一股东的行为只能视为一人公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构成自然人犯罪;但是,一人公司的非法利益属于单一股东。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否认一人公司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2023-05-07
    336人看过
  • 新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2023-04-23
    205人看过
  • 什么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有什么限制
    一、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1、再投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4-04-18
    278人看过
  •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一、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法》分别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视其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二,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保证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外,《公司法》对股东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进
    2023-04-21
    160人看过
  • 洗钱行为在我国的主要特点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洗钱行为在我国的主要特点如下:1.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国内贪污腐败公职人员洗钱不断发生,这类洗钱犯罪的案例和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黑社会组织。贪官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洗钱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据对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的报道,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来实现对数千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办公司或炒股,以掩盖不正常暴富的原因;或与企业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帐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渠道。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
    2023-04-24
    391人看过
  •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对于股东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没有特别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股东完成出资后就取得股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东出资方
    2023-03-30
    129人看过
  • 一人公司借贷还不上有连带责任吗,一人有限公司特征
    一、一人公司借贷还不上有连带责任吗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以公司财产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不承担责任。如果出现人格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有限公司特征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
    2023-04-18
    383人看过
  • 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和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人数。例如,根据法国规定,股东人数至少应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分为等额股份,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任何已缴足股本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不受资格限制(5)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撤回(6)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选择(7)公司的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复杂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组合,不以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为基础p>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以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为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设上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只要不少于5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受限制,可以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
    2023-05-07
    322人看过
  •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设置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2023-05-07
    199人看过
  •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
    法律综合知识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4.因其反映的是债权关系,故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全,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2023-06-09
    289人看过
  • 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1、公司名称。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名称行业特点中应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等字样;2、注册资本。虽说现在注册公司国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低限额要求,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来说,注册资本方面依然会有一定的要求,而这其中就包括业务公司。据悉,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起;3、注册地址。有合适的办公场所,且在营业执照上需要标记出来,并且在注册时需要将产权证和租房合同交给工商部门去审核;4、主要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在主要人员方面,专业人员以及管理、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不能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能少于五人,财务、工程等业务的负责人也都需要有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在现实中要有项目在做,有在开展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6、企业制度。要有一套条理清晰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严格执行的服务标准,费用等企业管理制度
    2023-08-09
    9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8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探讨二者的法律差异与特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1-21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有什么区别?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吗?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
    • 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意思,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资产包括多个
    • 监护人的责任概念和主要特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8
      1、监护人责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3、监护人责任的确定受行为人财产状况的制约。 4、监护人责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 5、对于成年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尚未建立,本条留出适当空间。
    • 子公司主要特点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30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特点是: 1、子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予控制。 2、子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