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冤家握手言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02:30:17 402 人看过

2011年10月27日凌晨,陈某驾驶妻子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辐照站时,车辆左前部与站在机动车道内准备横过道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龚家湾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拨打120将原告送至位于七里河区秀川的省建职工医院抢救,凌晨三四点转至兰州市第一医院,当天上午转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同年12月19日出院。然而从出院至今,李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于是李某年过七旬的父亲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郭某赔付各项损失26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西固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认真审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向两位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心里也很沉重,他积极配合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且垫付17万余元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现在也仍然愿意在自己的承担范围内尽量满足原告家人的要求。于是,主审法院一次次的给原、被告做工作,通过历时近两个月的时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原告家人也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于是出现了开始的一幕。在此案中,法官们深深感到,只要怀着一颗为民之心,用心工作,解民忧,帮民困,就会化干戈为玉帛,并且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赞成和信赖。

延伸阅读: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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