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承办人的违约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22:00:53 441 人看过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等。

保险人的义务包括: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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