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居民享受的待遇及如何就医
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设置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分担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先由个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异地定居备案及所发生医疗的结算
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办理异地定居备案条件的,由本人持《贵阳市城镇居民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在异地选择一至四家定点医疗机构,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后,送交参保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将《社会保障卡》交参保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保管。
参保人员在异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手工报销。手工报销所需资料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工结算登记表》;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销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的初审、录入、复审工作。每月25日前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核准拨付通知》,每月25日前凭《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核准拨付通知》,《居民身份证》到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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