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
1.股东资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规定:“……(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条例》”)第十条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2.股权变动限制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条例》第十四条对上述“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进行了细化的说明,需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事项有:
“(一)认购或者受让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除了上述股权变动限制外,《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2015年8月27日实施,以下简称“《第10号指引》”)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限制转让所持股权的规定:
“十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2)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2014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明确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通知》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通知》明确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证券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的股东,参照适用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股东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3.结论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转让需要由证监会核准,变更股权不足5%,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同样需要证监会核准,其余5%以下的股权转让无需审批。此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权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规定,具体限制转让期限视股东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而有所不同。
从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来看,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态度十分明朗,即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挂牌“新三板”,申请挂牌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可。同时挂牌“新三板”的证券公司股权转让参照上市证券公司的有关要求,为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挂牌“新三板”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证券公司挂牌“新三板”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我们的搜寻,目前挂牌“新三板”的证券公司已经有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货公司
1.股东资格限制
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颁布,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允许自然人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从而对期货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构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
2014年10月29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颁布,废止了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其规定:
(一)“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上述规定放开了对于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中国法人的限制要求,期货公司登陆资本市场的法律障碍从而得以解除。
2.股权变动限制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3.结论
-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货币形式出资问题处理
373人看过
-
新三板挂牌前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
113人看过
-
证监会: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三板募资
328人看过
-
同业竞争在新三板问题中涉及到哪些问题
189人看过
-
证券公司佣金返还的问题
377人看过
-
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483人看过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
公司货不对板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7和卖家沟通,说明问题可以拍下你收到的货物的照片,然后和你拍的商品对比.卖方要求退货.点击交易详情,申请退款。如卖家不同意退款,请注意保留卖方发货不正确版本的有效证据,保存您的交流聊天记录.上传到淘宝,要求客服介入。消费者可以去12315投诉(12315是消费者协会的电话号码)组织你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好,消协会将此事报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委员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创业板公司证券发行办法第55条管理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2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即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XX将中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
同业竞争在新三板问题中涉及到哪些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30(1)调整关联方经营的业务,使关联方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没有竞争关系;(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企业的全部股份;(3)上市公司通过转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资产和业务等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横向竞争关系;(4)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3-12-21律师解答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解决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等
-
新三板股权分配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5-01-30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质押贷款申请书; 2. 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 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 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5.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