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
1、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坏事,将打官司称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过时了。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2、准备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3、当决定要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假如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办法聘请律师,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师法有规定,假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公民代理则没有这种保障。
4、在准备的阶段,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之后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但假如没有聘请律师要亲自出庭的话,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法庭辩论。
准备工作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准备工作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
5、庭审时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法庭秩序和发言技巧。
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整个庭审的过程,法官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成庭审的各个阶段,而当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从法官的指引,没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随意发言,更不能在对方发言的时候突然插话打断对方,因为随意发言或插话都会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6、另外,在轮到自己发言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
有些当事人,也不管法官问的是什么问题,一上来就喋喋不休地指着对方当事人慷慨陈词一番,这不但收不到什么效果,而且也犯了庭审的大忌。每次庭审的时间大概在两到三个小时之间,在这短暂的时间内法官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发言要做到有的放矢,回答问题要答为所问。此外,发言时还要注意把握好说话的语速,语速太快的话书记员记录是非常困难的。有经验的律师会特意配合书记员打字的速度,也有的律师会在开庭前将起诉状或答辩状的电子版提交给书记员,这样不但能够确保自己的意见被准确地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而且也节约了庭审的时间。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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