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升迁增拨经费构的行为成贪污还是行受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00:57 160 人看过

案情:李某在任某县县委书记期间,于上级班子换届之际为谋取一副厅级职位,安排县财政局给县委办公室增拨80万元经费,用于他本人竞争职位的打点。县财政局按指示,先批付县委办公室经费50万元。其后,财政局又在李某晋升上级党委班子成员(副厅)之后,按县委办公室主任的请求,将差额30万元打进县委办公室账户。随后,办公室主任按往常惯例以他项公务开支平账。后案发。

分歧意见: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为索贿,应将犯罪金额80万元计算为受贿总额。理由是李某为个人职务升迁的私利,向县财政局索贿,因而其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行贿罪。理由是李某为个人升职,改变财政公款用途,而向上级领导行贿。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李某以公款用于其升迁,随后的平账行为改变了公款的性质,是典型的侵吞公款行为。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中的索贿。李某令财政局长给县委办公室拨付经费,并非财政局长或者县委办主任有求于李某;且财政局80万元资金也是李某可以依职权或者职权影响支配、管理的公共资金,而非属于个人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本案定性关键是看其将这笔款项用于何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构成受(索)贿罪要求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具有某种利益关系。而本案中李某与县委办公室并无任何利益关系。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本案这笔款项是李某通过以他项公务开支平账获取的,这与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不符。

最后,李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贪污罪。李某为达到个人升迁的目的,起意动用国家财政款80万元,符合贪污罪的主观特征。李某利用了他对全县干部的领导权,对全县事务的管理处置权,或者基于地位职权的影响,指示县财政局给县委办公室增拨80万元经费,并将这笔经费支出使用,满足一己之私,不仅没有返还的意念,而且以其他公务开支项目予以平账。李某的行为已改变了公款的性质,使原有的80万元公款变成了完全归他个人所有的私款,他本人对该款项拥有全部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功能,符合贪污公款的行为特征。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故而,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作者为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凤垒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4: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哪些行为算贪污
    一、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二、哪些行为算贪污?哪些行为算贪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侵吞财物。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二、窃取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三、骗取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
    2023-03-24
    153人看过
  • 哪些行为算贪污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
    一、什么行为是贪污行为?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哪些行为算贪污?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
    2023-05-03
    231人看过
  • 关于贪污、受贿行为的时间效力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里规定的。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2023-04-03
    494人看过
  • 季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洛阳律师石克俭辩护词选:季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审判长、审判员: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接受季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季某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一、本案程序上的一些问题第一,据被告人家属讲,公安机关在先期的侦查阶段中扣押了季某家中数十万元的存款和一辆面包车及其他财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和《刑事诉讼法》115条的规定,扣押人应当在扣押物品的当时向持有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然而,直到今天季某及其家属也没有收到任何扣押手续;第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17条: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应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或自行处理,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回原主。本案的事实是:公安机关不但未将与案件无关的汽车返还原主,反而擅自将汽车随意使用,甚至由于其违章驾车还被车管部门在《洛阳晚报》上曝光。辩
    2023-04-25
    194人看过
  •  怎样揭露和打击贪污受贿行为?
    如果您要举报贪污或受贿行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交举报信,信中应详细描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此外,您也可以访问检察院网络举报系统,在左侧服务通道中找到网上举报栏目,然后填写被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原因总结。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如果您想要举报贪污或受贿行为,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向检察院举报中心提交举报信,信中应详细描述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这样,检察机关就可以进行调查。2.访问检察院网络举报系统,并进入相关检察院门户网站。在左侧服务通道中,找到网上举报栏目,然后填写被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原因总结。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的行为。 访 问 检 察 院 网 络 举 报 系 统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和检察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监
    2023-09-10
    305人看过
  • 什么是贿赂贪污偷税行为
    贿赂偷税行为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多个罪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希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要查纳税人税务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就会构成行贿罪。一、明星偷逃税会被刑事处罚吗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依法履行是正道偷税逃税是违法犯罪行为。偷税行为的总特征在于:“假”。纳税人主要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达到偷漏税的违法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比 如开假发票、做假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比如阴阳合同:设立阴阳合同,收入少的放在阳合同中,公开并用于纳税,达到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再如,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
    2023-03-23
    423人看过
  • 贪污与受贿的区别有哪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一、贪污与受贿的区别有哪些本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
    2023-04-13
    401人看过
  • 不贪污受贿的官员就没有犯罪行为了吗?
    一、检察院内设机构:反贪局、反渎局。1、反贪局VS反渎局定义不同反贪污受贿部门(简称“反贪局”):反贪污受贿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简称“反渎局”):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2、反贪局VS反渎局案件受理范围不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范围: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范围:(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枉法仲裁案民事、行政枉法仲裁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
    2023-06-26
    382人看过
  •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涉嫌诈骗罪和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2023-06-12
    121人看过
  • 要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会怎么判
    一、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二)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三)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四)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023-03-28
    85人看过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指什么行为
    1、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一、枉法裁决行为怎么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2、故意违背
    2023-03-02
    196人看过
  • 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3万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3万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最新司法解释中,对贪污罪的数额以及情节都是作出了修改,在数额上面较大的标准从之前的5000元,提高到了现在的30000元。随之,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是有提高的。而犯贪污罪,若是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共同的贪污行为罪的量刑标准多人共同构成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8-16
    69人看过
  • 过失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吗
    过失不可以构成贪污罪,构成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要出自直接故意。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过失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3-08-08
    222人看过
  • 什么的行为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贪污罪的定义是哪些1、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贪污罪的具体认定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犯该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
    2023-08-03
    8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行为人构成贪污贿赂罪的,如何处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1
      侵犯客体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
    • 什么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构成贪污罪的行为都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08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可能构成贪污罪。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3、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
    • 贪污受贿的行为怎么定罪?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11
      贪污受贿的定罪标准: 1、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行为人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6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在规定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时,适用了具体的数额表述:“行为人贪污、受贿满五千元的,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处罚明确规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贿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中
    • 受贿金额较小但数额较小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9
      金额较小,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