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国际私法冲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1:18 427 人看过

我国现行的部分立法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不一致,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离婚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在中国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文化传统、社会经验、思想观念和人生观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相对较高。国外离婚案件的上升态势与我国相对落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法依靠涉外离婚法律制度,从而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离婚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由于“协议离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实质性的法律冲突很少。因此,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有规定。本文主要探讨“离婚判决书”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涉外离婚案件审理结果引发的管辖权冲突,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在确立管辖权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属地管辖原则,并强调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它对其所属国家领土上的所有人、事、事和行为拥有管辖权。惯常居住地国和婚姻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所有这些地理联系中,居住地和惯常居住地的标准是最常用的。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美国和拉丁美洲。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有权受理和审理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

之所以采用这一原则,是因为离婚案件属于个人身份问题,而且与本国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应由本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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