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医生的健康"是指导致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本罪本罪的对象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主观上由过失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结果,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行为人希望、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医务人员组成。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q ot;严重不负责任&q ot;:(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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