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
(4)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依据《执行解释》规定,复议提出必须采用书面,书面异议书可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上级法院提交,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应转卷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审理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期限为30天,如需延长,报院长批准最长可再延长30天,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仍应继续执行。
(5)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哪些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由于立法仅规定了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而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此仅只能进行分析推断。违法执行行为应当包括①执行措施违法。这里包括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违法评估、拍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又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执行的。这里不一一列举。②执行违反应遵守的程序。如拍卖前未公告或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于拍卖日到场的;未发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而直接强制执行的;迁出房屋或让出土地未发出公告而直接强制执行的,未出示证件而直接执行的。③执行中应发的法律文书而未发的。如搜查不出示搜查令的;查封、扣划、冻结、提取时不送达裁定及协助通知的。
(6)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
(7)几种例外情况的处理。
①对罚款、拘留能否提出执行异议?罚款、拘留虽然也属执行中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在民诉法中已经规定了如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由于立法已经对这一强制措施规定了救济途径,故不应再将罚款、拘留纳入执行异议中。
②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能否提出异议?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赵*山法官认为,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不属执行行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这里有个对执行程序起点的认识问题。大部份人的观点认为,法院执行程序是从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开始,而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法院并未启动执行程序,故并不能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提出异议。
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适用执行异议?由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裁定,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如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也不应当适用执行异议。
④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应否适用执行异议?在我们实践中的做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这一权利的给予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现新民诉法规定了执行异议、复议制度,我们就应当顺理成章的将不服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纳入执行异议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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