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四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4:41 406 人看过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案公开宣判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关于被告人不着号服出庭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集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有效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经省高院批准自2010年起开展三合一试点,将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跳槽时带走商业秘密违法吗?
    从首届广东知识产权实务高层论坛获悉,自加入世贸至今,广东立案侦办的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犯罪案达44宗,仅今年1至8月就达14宗,而其中80%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在职工跳槽时带走的。职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急剧增多调查表明,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及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另谋高就、自立门户的行为在广东时有发生,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同时一些企业通过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竞争对手的人才,致使对手陷于困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唐善新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跳槽这种现象是防不住的,而且将不断加剧。但商业秘密并非不能保住,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侵权案值大可追究刑事责任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商业秘密法》起草人之一、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张玉瑞指出,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企业若遇商业秘密
    2023-06-09
    362人看过
  • 携商业秘密换东家跳槽者被判违约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德州某公司一业务骨干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一年后,掌握了大量公司商业秘密的李某违反协议,跳槽到另一同行业单位当起副总,为此,原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1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竞业禁止案,判李某赔偿原公司违约金10万元。2002年8月,李某应聘到德州某公司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该公司任何同行业单位(太阳能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含业余时间),否则李某自愿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03年1月,李某因业绩突出,被该公司委任为大区销售经理,负责山东、河南、河北、安徽四个省份的市场销售工作。2003年10月,李某以休养身体为由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
    2023-06-09
    455人看过
  • 生产总监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日前,义乌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前雇员冯某存在窃取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经检大队工作人员随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及时制止冯某的侵权行为,没有给该公司造成更大损失。据了解,冯某原先在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总监,与负责管理公司内部资料的员工张某关系密切。前不久,冯某跳槽到另一家化妆品公司。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一名与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国外客户Alex(化名),双方关系不错。Alex想停止与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合作,转向冯某所在的公司订购产品,前提条件是冯某必须先打样和报价。由于时间紧迫,冯某想到了张某。出于友情,张某向冯某提供了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内部资料,包括该公司提供给国外客户的外包装图样和报价材料。事后,张某说:“我知道这样做违反了公司规定,但我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凭着这份资料,冯某顺利地向Alex作出了产品报价。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
    2023-06-09
    262人看过
  • 跳槽请别卷走公司商业秘密
    离职带走客户信息提供给新东家使用厦门中院判决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40万元本报讯(刘晓燕郑金雄通讯员刘文珍)跳槽后带走公司客户信息,并提供给新就职的公司使用。近日,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厦门弘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名单,销毁全部侵权的信息载体;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支出)。法院审理查明,曾建忠、蔡建坤原系弘慧公司的职员,二人先后于2005年5月、2007年4月离开弘慧公司,曾建忠与他人共同组建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蔡建坤离开弘慧公司即到晨亿公司工作。蔡建坤在弘慧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弘慧公司CRM软件开发,离职时将该CRM软件及其数据库和部分文档资料带到晨亿公司并由该公
    2023-06-09
    246人看过
  • 职工跳槽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企业职工跳槽是常事,带走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跳槽职工的同业竞争,直接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要考虑三方面: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失计算。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商业秘密应由法官来认定,但在认定过程中,涉及的却不尽是法律问题,尤其当涉及专业领域的技术秘密时,大量专门性的技术事实需要由专业领域的专家作出判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方面:1、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为公知技术;2、涉案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本案中,权利人台州某公司主张有五项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的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鉴定专家对涉嫌侵权的产品和权利人产品
    2023-06-08
    339人看过
  • 员工跳槽带来的商业秘密纠纷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注意到这5年,浙江法院受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达到了3万5千余件,同比前五年增长了5倍多,收结案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是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案件。另外,有一些案件也很值得关注,比如员工跳槽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回顾:这件事情发生在温州。胡某、阮某、陈某原先都是温州AB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的职员,分别从事过滤机及过滤介质、压力容器、防腐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工作。公司为了保护自我研发、掌握的一些技术及销售信息,专门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并印发了《员工手册》,明确了公司秘密的范围、密级、管理等,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所以胡某、阮某、陈某在进公司的时候都与其他员工一样签订了保密合同。2010年4月至10月,胡某、阮某、陈某先后从AB公司
    2023-06-05
    305人看过
  • 跳槽泄露商业秘密被判赔偿单位九万
    近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长春市首例“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宋某一次性给付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9万元。宋某原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ZVZ系列编码器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于1996年12月研究开发的,该产品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1999年下半年后,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原因是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
    2023-06-09
    275人看过
  •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报警或起诉。一、签订保密协议没有给保密费,协议是否有效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二、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留员工档案吗员工跳槽单位无权扣档案。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
    2023-06-28
    192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跳槽工程师成囚犯
    国内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中兴通讯”因工程师何某“跳槽”带走市场价值逾204万余元的秘密技术并以25万元卖给他人,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深圳某法院近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中兴”该工程师入狱1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上缴国库;与其一道被判刑的还包括接纳该名工程师的“新东家”———深圳某电子公司的负责人。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7月,何某毕业分配至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1999年10月,何某在未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情况下,与深圳某电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同年10月底,何某与中兴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在与同事刘某办理交接过程中,借阅了公司载有新资料的硬盘,并擅自将该硬盘拷贝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随后发现该资料中有中兴公司刚刚开发研制的“短信息中心技术”,遂以25万元将该技术卖给“新东家”。随后,该电子公司即组织多方人员对该技术进行开发研究,并将该技术资料中带有“中
    2023-06-09
    472人看过
  • 耐克前三大设计师跳槽阿迪被控诉盗窃公司商业秘密
    据美国媒体12月9日报道,耐克公司9日控诉其前三大设计师盗窃公司商业秘密,并偷偷挪用给耐克竞争对手阿迪达斯公司。阿迪将会于2015年9月份在布鲁克林建立全新的设计中心,届时三大设计师将会接手城市鞋类设计重任。耐克公司在其总部所在地俄勒冈州法院提起诉讼,向三人索赔至少1000万美元赔偿金。耐克表示公司前设计师马克杜(MarcDolce)、马克迈纳,(MarkMiner)和高级设计总监丹尼斯Dekovic在公司期间就开始与阿迪达斯公司进行联系,这侵犯了他们所签署的非竞争法协议。耐克表示三大设计师2013年4月就开始图谋画策,并采取行动向阿迪达斯靠拢,企图建立一个设计实验室来更好的设计鞋类产品,同时也会给阿迪达斯带来耐克未来几年在运营,运动服饰和足球鞋类产品方面所采取的计划。阿迪达斯公司接受了三人的想法并给他们提供诱人的待遇。计划成立的中心称为布鲁克林创意设计中心,2015年开始运营。阿迪代表对
    2023-06-09
    16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带着客户资料跳槽
    今年五一前,开心旅行社3名员工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社,到欣荣旅行社工作,这3名员工还带走了其在原旅行社工作时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若干份(档案中有一些旅行团体的名单、地址和旅行的时间、路线等资料)。欣荣旅行社即沿用这些档案经营,致使开心社有六个旅游团体在一个月之内取消了原定于“十一”长假期间外出旅游的计划,损失达3万余元。开心旅行社即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欣荣旅行社赔偿损失,该社却予以拒绝,开心旅行社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处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欣荣旅行社同意赔偿开心旅行社3万元。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旅行社客户档案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开心旅行社被员工带走的客户档案的内容主要是一些旅游团体的名单、地址和外出旅行的时间、路线等。这些档案正具有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基本特征,很明显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
    2023-06-08
    158人看过
  • 如何避免员工跳槽和泄露商业秘密
    (1)尽快制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草案已提交审查,但能否通过,何时通过,仍不得而知。鉴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护商业秘密的实际需要,应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出台,并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际标准接轨。(2)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同时,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比如,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增加商业秘密案件不得公开审理的规定。修改刑法第219条,明确了罚金刑的幅度、“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因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因此,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1。防御保护。保守秘密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和方法。没有什么比因自身过错泄露机密造成的
    2023-05-07
    147人看过
  • 因员工跳槽引发侵害商业秘密案法院建议企业提前防范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统计,近年来因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后擅自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而形成的纠纷较多,而原单位起诉后胜诉率不高,仅有21%。根据对案件的分析,法院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高诉讼胜诉把握。一是准确界定公司商业秘密。在甄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要注意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和经济性两大核心价值,避免将已经为同行所公知或根本无任何经济价值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无形性,记载这些信息的载体是文件、图纸、磁盘等,很容易被员工轻易复制带走。二是注意保护范围和方式。首先,是不能仅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忽视对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的保护。比如对技术开发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应有保密要求,对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均予以加锁保护。其次,是要根据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地设计保护方式。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解密的技术方
    2023-06-09
    259人看过
  • 中国商业秘密刑事案60%事关跳槽拷问职业操守
    日前,北京汽车集团工程师郁向东因涉嫌“窃取福特汽车商业秘密”在美国被拘捕。该案将于11月20日在美国芝加哥开庭,如果指控成立,他将面临最高45年监禁和125万美元罚金的惩罚。据有关人士透露,郁向东曾于1997年到2007年在美国担任福特产品工程师,加盟北汽仅11个月。对他的起诉书指其复制了福特汽车的设计文件4000多份,内容涉及多项知识产权,并利用这些商业资料向多家福特的竞争对手求职。其实,郁向东案并非个例。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转身投靠竞争对手的现象,已经引起企业的特别关注。据统计,中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60%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案件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企业指责员工“带料”跳槽违背了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而员工们也颇有苦衷:“手里有‘资源’,找新工作才有‘资本’。”“老东家”愤而维权【2008年11月,15名员工遭到腾讯公司起诉。腾讯称这15人违反了竞业
    2023-06-09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9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报警或起诉。
    •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5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被窃取要不要如何判?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8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 2022年窃取商业秘密的会怎么判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02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 窃取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8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