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0:43:09 173 人看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资料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须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5: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公消字第70号文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迅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
    2023-04-22
    391人看过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工程档案人员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档案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档案人员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经1997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是指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接受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建筑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包括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各县、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北开放开发区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隶属于市建委,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直属大队。
    2023-04-22
    93人看过
  •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档案局,市属各单位:现将《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应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定期公布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为城市建设提供档案服务。开放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如下:(
    2023-04-22
    363人看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含义和相关规定
    纳税人(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
    2023-05-04
    214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规范,现提出和重申以下几点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等),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统一。二、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
    2023-04-22
    14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设单位编制档案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档案,给利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档案提供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2条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原文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原文内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