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行为。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偷税罪有怎么样的区别呢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具体说明:
1、犯罪对象不同。
偷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应税事实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即税收;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款额,但因种种原因缴纳应缴税款,即欠税。
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
偷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并不掌握其实际应付税款时;
逃避追缴欠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其未缴纳税款即欠税后。
3、行为手段不同。
偷税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行动致使帐上减少或者免除其税收义务,反映不出来其应缴税额;
逃避追缴欠税罪则是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使其所欠税款无法得到缴纳。
一、超过纳税期限属于什么行为
超过纳税期限仍未纳税的行为属于欠税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补缴税款,否则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仅公布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也公布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名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这里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办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尚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也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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