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在刑法中的不同种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5:40:13 148 人看过

适用死刑的罪名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资敌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办理法律援助死刑案件中的存在问题

目前存在的律师少参与、不原意参与死刑二审案件的现状。这可能是由于死刑二审案件改判比例低、改判难的原因。一方面,被告人、当事人不太敢花钱请律师,办理死刑二审案件没有什么效果律师也很难收到律师费。另一方面,办理死刑二审案件没有效果,律师自己也会心灰意冷。因此,胡红星律师建议加强死刑二审案件辩护的效果,以增强律师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信心和兴趣。一方面,律师自身要进一步做好死刑二审案件辩护工作。另一方面,希望法官能够尽可能重视和采纳律师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希望检察官能够尽可能重视和认可律师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能够在二审审理中明确表示支持。就此,省高院周步青副庭长认为,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案件冤案的情况毕竟属于少数,死刑二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公诉、监督等职责,会注意一审判决的正误,不至于完全支持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已经注意吸取、采纳有理由的辩护意见,但有些论述可能不到位、或者自己认为有理而法官不认为有理所以不被采纳。对于死刑二审案件中,检察机关该如何行使自身职责、提高死刑二审案件质量,也在不断的总结和探索。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全部由省直律师办理,因此省直律师能否办好死刑案件,直接关系到全省死刑案件辩护质量。省直律师的责任重大。省直律师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维护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努力,也为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贡献。

但是,省直律师在办理死刑法律援助案件也存在着问题。死刑二审援助案件部分援助律师太不负责任。相当一部分律师开庭前一天才来拿一审判决书,次日就来开庭;庭前不阅卷,庭上不询问被告人;提交、发表的辩护意见过分简单。周步青副庭长表示,对于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很慎重,非常希望控辩双方提出观点。虽然法援案件律师是无偿办理的,是义务办理的,但作为法律人,应该具有无私的精神。提出了办理死刑二审案件中的辩护律师的四点要求:第一,律师要有充分的责任心,要有对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负责的态度,不能违背律师起码的职业准则,不能够走过场,争取帮助法官发现问题。第二,律师要有专业经验,包括日常生活经验要丰富、逻辑推理要强、思维要严谨。第三,律师要有法律和政策的专业素养,主要把握两个重点:定与不定、杀与不杀。第四,律师行使辩护职能,要有理有利有节,不能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胡乱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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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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