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购买债权合不合法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私募基金特点
1、购买门槛较高
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2、收取20%超额业绩费
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3、追求绝对正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4、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
在0-100%之间,可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5、操作灵活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宽松。
三、合格投资者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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