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15:10 434 人看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该遗产。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设立了两个名录,一个是与著名的世界遗产名录相映成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世界的重要地位;另一个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法国巴黎召开,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制订的《公约》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者可以理解为更多地侧重于一种荣誉性的称号,彰显遗产的地位,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遗产上升为全人类的遗产;后者则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计划,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工作即将开始,要求各国于2008年9月底以前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推荐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根据规定,一项遗产不得同时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但缔约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要求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将于2009年9月审议并公布以上两个名录的项目。

我国在过去的申报工作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拥有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4项,位居世界第一。在新的两个名录的申报工作中,我们应如何努力,在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的规定,做好申报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下面,我试从三个方面谈谈申报工作以及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工作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申报的意义及目的

我们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遗产。申报只是一个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我们在做申报工作的同时就是保护计划的开始。没有保护计划,就谈不上申报,申报也不可能成功。关键是要通过申报,弘扬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相关群体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起到示范并带动其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提高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感,进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遗产,它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承传。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各民族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载体。脱离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也不可能存在。我们的申报工作要注重人,强调人,尤其是重视传承人,为他们提供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于生存的条件,下大力气保证做好可操作性的保护计划,并给予特别的关注。做好申报工作,有利于推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对宣传弘扬我国悠久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对确认中华民族文化特性,保护文化资源,扩大影响,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共有5条,要求申报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推荐列入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将该项目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提升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共有6条,要求申报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a)尽管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项目的存续仍然危在旦夕,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该遗产正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急需保护,若不立即加以保护,将难以为继;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使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已就该遗产列入名录事宜与有关缔约国进行过协商。

比较以上两个名录的列入标准,我们会发现两个名录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均要求制订保护措施,均强调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的参与及其重要作用。后者申报列入的项目必须是濒危遗产,需要马上进行抢救。前者则通过列入名录彰显遗产,以期达到宣传、认同、保护之目的。

我们在申报工作中,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名录,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申报急需保护名录或者代表作名录。根据规定:申报的项目如未获批准列入名录,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此有关申报单位在报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慎重,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申报和何时申报。

三、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

文化部是我国负责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工作的机构。我们在做申报工作时,确定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至关重要,申报主体有责任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自愿、自觉地参与申报工作,以确保申报的成功以及申报后能够履行诺言,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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