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股民收购上市公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8:20:20 401 人看过

当股民只要是符合收购人的条件就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等

中国整顿问题证券公司政府收购股民债权

(2004-10-18)

(联合早报网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近日展开大规模证券商监管行动,处置了23家高风险证券商。部分被处置的证券商昨日发表公告,宣布收购个人投资者在这些证券行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据新华社引述有关部门解释称,收购只涉个人债权,对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额债权实行「九折收购」,只认个人债权、不认联名债权或机构债权等。官方表示,在国家社会问题及困难群体众多的情下,打折收购方案应为股民理解。

由於各种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近年问题不断。上月初,证监会在全国130家证券商中选出23家列入「高风险」名单,其中不仅有市场上早已曝光的问题证券商如「健桥证券」、「闽发证券」、「武汉证券」等,还有一些大证券商。上月5日,以深圳为基地的「汉唐证券」被当局宣布接管,包括汉唐证券在内的一批证券商被当局纳入清盘处置之列。

正当外界关注当局如何处置问题证券商涉及的客户投资权益时,新华社昨日发稿引述「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文章称,按市场原则,股民的债权本应由「问题金融机构」负责,若这些金融机构无法负责,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负,但因股民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小股民承受风险能力有限,所以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债权实行「打折收购」。

文章指出,这次证券行公告收购的范围,主要指居民个人在该行的债权,包括个人存款、债权和委托理财、帐户上被证券商挪用的有价证券。客户在证券行的合法储蓄存款本息及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各类债权凭证、信托和委托理财、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及其他债券),则实行「打折收购」,其中10万元或以下的个人债权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者,九折收购,利息全免。

文章说,为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此次收购的个人债权须名实相符,即债权人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人名义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债权人可选择不接受收购,然後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证券行的清盘。

文章指出,此次以「打折收购」来处理股民投资,对投资者是风险提示,告诫今後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同时要关注证券商的经营状,若再有此类情,要风险自负。

200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後宣布,珠海证券、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撤销营业资格、关闭停业。其中仅为撤销新华证券,央行就以再贷款形式,一次过拨付14.5亿元人民币,解决潜在的保证金提取风潮。今年9月,深圳汉唐证券也被当局接管,有关的善後工作目前未明。

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起,央行先後向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发放15亿元、14.5亿元和80亿元再贷款。自1997年以来,央行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过程中,已向地方政府发放1441亿元再贷款。

为彻底摸清中国证券行问题,今年8月,证监会启动对全国证券公司「摸底自查」行动。证监会还在全国130家证券商中确定了23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名单,掀开中国股市「大地震」的序幕。9月初,全国证券商均接到文件指示,要求「珍惜机会」,彻底自查,及时整改。

出於种种原因,当局没有公布这23家「高风险」证券行名称,有关人士也对名单讳莫如深。这些证券行的问题涉及公司治理、内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公司担保、诉讼、帐外经营、挪用客户债券与资金、违规债务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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