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由于农村宅基地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导致农村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新宅基地房屋建成后未按期搬迁入住,依然居住在老宅基地;二是新宅基地房屋建成迁入居住,但老宅基地依旧占用;三是新宅基地房屋建成迁入居住,但老宅基上的旧房未拆除或部分拆除;四是继承或购买别人的房产多占宅基地;五是新宅基地审批划拨后,由于种种原因长期荒芜未建。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乡(镇)、村组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淡薄,村镇规划滞后,村组干部对村内的空闲地和旧宅基地,未能及时进行开发整理,长时间由原户居住,一些村民因迁出等原因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进行变卖,而不履行合法手续,村组干部不及时制止,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对个别地方存在未批先建等非法行为,少数村组干部以各种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后置若罔闻,导致形成既定事实。
80年代中后期,由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农民因生产生活需求,占用土地建蚕舍、兔舍、猪舍以及放置农机具等作为临时用地。国家明文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因面广、量大,法不治众,难以清理,这样一来,就造成超占、多占、一户多宅现象的存在。
个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管理中,只注重宅基地的审批、划拨和面积核对,在建成后没有定期深入实地督促拆除旧房,限期退出老宅基地,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这样,在农村大面积形成了占新不退旧现象。
因赠予或继承关系也会形成一户多宅。农村因多种原因,一些父母和子女分户居住,长辈去世后,其居住的宅基地由其子女继承,这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子女,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占有者。
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农村一户多宅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
一是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
二是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在村庄布点规划上,结合文明村镇建设,强化村镇规划,促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给予增加或减少用地面积,引导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中,严防随意建设。
三是加大空心村治理改造力度。政府应加大对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废弃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增加耕地面积。村民建新房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的,可制定优惠政策,让建房户自行整理,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对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四是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社会氛围。
五是加大对宅基地私自划拨、倒卖处罚力度。对私自划拨倒卖宅基地的村组干部,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拆旧房,退出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六是处理继承与赠予的关系时,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予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规避法律制裁而造成一户多宅的行为发生,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登记发证准确无误,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七是加大土地执法查处力度。国土部门与村镇规划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体系,把各种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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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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