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规定,应该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对车物进行勘估。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更改。
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在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时,应该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
交 通 事 故 车 物 损 失 评 估 结 果 如 何 确 认 ?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而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应首先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协商,确定财产损失的价格。若存在争议,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应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但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没有明确要求。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而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应首先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协商,确定财产损失的价格。若存在争议,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应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但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没有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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