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减轻灾区纳税人的负担,保障灾区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近日,吉林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合发文,对受灾纳税人实施10条税收优惠政策。据悉,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受损车辆可退还车船税。
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据悉,受灾地区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而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损毁、丢失的,原发证机关应免费重新发放。纳税人有困难无法前来领取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送达纳税人。
另外,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税款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优先给予办理。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可先行审批,待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再行补报。
重新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受损车辆可退还车船税
受损车辆可退还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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