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有了这么一道关卡,就可以有效防止错杀。不仅如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死刑判决正确性的前提。因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死刑复核的存在意义也是重大的。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正因如此,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冶久安均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死刑复核程序极为重视,并随着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中心工作的需要,对其做出了一系列政策性调整。建国初期,我国就明确肯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的行政公署、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文革时期,死刑案件核准权由省级革命委员会行使。至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法、刑诉法时对此再次做出了重申。然而,长期以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将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当高级人民法院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同时行使终审权和核准权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现实:死刑复核程序已形同虚设。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现存有诸多弊端,其中最大问题就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已有22年,其带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所以规定死刑复核权可以下放给省一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势必带来死刑犯之间的不平等。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就会造成在这个省不被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而且,杀人、抢劫等危害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只能由省一级法院复核,而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却还能到最高法院复核,就造成了不同种类罪犯的不平等。这有损国家的法制统一。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笔者认为,死刑复核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首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真正体现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规格。考虑到目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较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各大行政区的划分设立分院或巡回法庭,以免造成个案错杀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而且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尺度,防止不同地区施用死刑的过分悬殊,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准确性,还可以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节约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建议,司法界应以这个死刑案件为突破口,建立起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即在原来两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审或称法律审程序,以便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复核。再者,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启动方面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类型,且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这与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以权力为中心的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借鉴日本和美国的死刑相关程序规定,建立一种特殊的上诉制度,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死刑案件,一审死刑判决做出以后,案件自动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对于二审维护死刑判决的,被告人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检察院有权为被告人利益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种设想有其合理性,但无论是上诉程序还是死刑复核程序但是救济程序被告入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放弃那么国家就没有理由强制将其置于诉讼中,因此,对于一审判决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在有效期间内未能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的,被告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申请,同样检察院也可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对于以上两种情况,超过一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死刑复核申请,检察院未抗诉的,其死刑判决无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即可生效。这样,既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们不主张现在就放弃死刑。我们主张尽可能地尊重人的生命的权利。慎重是一种美德。当今天我们在讨论这种制度时,18世纪英国政治理论家柏克的话,听来有点让人心痛。
-
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
144人看过
-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什么
436人看过
-
探讨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制定过程
406人看过
-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
376人看过
-
探讨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原则
430人看过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探讨
175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制度解读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01死刑复核制度,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批准死刑的决定,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批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定,纠
-
什么是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7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我国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待遇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4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制定方法如下: 1、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岗位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 2、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建构符合学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探讨我国死刑适用范围是?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7关于探讨我国死刑的适用的回答为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