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申领条件: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三)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产前检查,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职工生育保险具体待遇标准:
(一)产前检查:
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
2.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①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③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④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⑤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的生育津贴。
二、职工生育保险具体待遇
(一)、产前检查
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
2、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①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③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④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⑤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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