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02:57:06 500 人看过

2013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审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法》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一、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办法》的处罚

《办法》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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