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刑法分则
【出处】——原载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管:《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1期
【关键词】案例分析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被告人龚英甫、熊英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英甫,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是湖南省进出口集团雄军技术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军)和湖南雄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4年9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是雄军和雄发的职员。2004年8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
1994年上半年,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南中行)为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湘北京公司)从日本进口350辆云雀牌小汽车开具信用证担保并垫付了信用证项下的200余万美元。因华湘北京公司销售困难,未能如期归还湖南中行的美元贷款。1995年上半年,时任雄军总经理的被告人龚英甫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向时任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助理的曹志宏提出由雄军代销剩余车辆。曹志宏便将龚英甫及雄军介绍给湖南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湘集团)董事长孙雯。华湘集团考虑到与湖南中行的关系,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由雄军代销华湘北京公司进口的剩余车辆。1995年9月5日,华湘集团与雄军签订协议约定,雄军全权代理华湘集团处理207辆云雀牌小汽车,华湘集团按每辆车8.5万元向雄军收回货款;华湘集团需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110辆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好交给雄军,其余97辆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三个月内提供;华湘集团在银行所欠贷款按协议价格及手续完备车辆总数的金额转由雄军承担;雄军在车辆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应当在15日内将车款的50%付至湖南中行账户,以抵从华湘集团转至雄军的上述贷款,其余车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湖南中行不同意华湘集团将债务转由雄军承担,但是同意监督雄军将汽车销售款直接汇入湖南中行以冲抵华湘集团的欠款。同月22日,湖南中行与华湘集团、雄军签订三方协议,对提车手续、资金回笼方式以及偿付湖南中行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自1995年10月至1996年8月,雄军先后从华湘北京公司提走云雀牌小轿车106辆,向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天津中汽、四川大任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任公司)销售58辆,收回车款423.8528万元。雄军仅将其中25.12万元付至与华湘集团协议指定的湖南中行840账户,经湖南中行、华湘集团多次催收,龚英甫谎称车款未收回,拒不支付余款。
1994年12月,雄军与香港凌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凌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湖南雄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发)。雄发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雄军占股60%,凌乐公司占股40%,由龚英甫任董事长。湖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12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记载,雄军实际投入雄发375.5万元,凌乐公司实际投入雄发297.422095万元。为弥补投入资金的不足,1996年6月19日、10月8日,龚英甫分三次将雄军代理华湘集团销售车辆收回车款中的285.86万元投入到雄发,作为雄军的股本金。此后,龚英甫又虚构一系列债权转股权的事实,切割雄军与雄发的关系,隐匿了雄军在雄发的投资,以逃避返还华湘集团的车款,达到非法占有该笔汽车销售款的目的。具体经过如下:1996年4月,经龚英甫决定,被告人熊英代表雄军以4万元的价格购得深圳群惠贸易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华泰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来),以余宜芳为法定代表人。华泰来未开展任何业务,也无办公场地和人员,仅由熊英委托他人办理每年的年检手续。1997年5月,雄军又发起成立了湖南中环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数据),龚英甫任法定代表人,但是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雄军将285.86万元车款投入雄发后,龚英甫于1996年至2000年间,虚构了雄军、雄发欠长沙通用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通用)、大任公司、长沙国华学校、中环数据等单位款项的协议,并约定以雄军在雄发的股份抵债。其中:
(1)1996年10月,龚英甫虚构雄军、长沙通用、雄发三方协议,内容为:长沙通用于1995年向雄军投资的160万元,雄军实际用于了雄发的项目。雄发保证于199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214.1万元,否则,雄发将建湘南路机电市场项目股份分红的51%转让给长沙通用。1998年9月,龚英甫又虚构长沙通用、雄发、华泰来三方《债权或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为:雄发欠长沙通用的287.713万元,转为长沙通用在雄发的投资和相应股份,但是长沙通用尚欠华泰来300万元货款,三方同意华泰来接收长沙通用的债权,转入雄发折算为相应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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