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组织非洲地区经济共同体提出的保护植物新品种议定书草案激发了民间团体的愤怒,这些民间团体关心该议定书对小农户的潜在影响以及与农民协商的缺失。
南非发展共同体(SADC)正在起草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议定书,民间团体表示该议定书是仿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最后版本(1991年版)而成的。
SADC汇集了15个成员国:安哥拉、博茨瓦拉、刚果、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塞舌尔、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据SADC网站的消息,成立于1992年的SADC致力于通过经济发展和确保和平与安全在南非实现区域一体化以及消灭贫穷。
议定书草案的基础是需要制定一项满足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27.3(b)条所要求的有效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制度。
4月2日,来自非洲和其他地方的包括非洲生物多样性网络、非洲生物安全中心、南非生物观察、第三世界网络、国际非政府组织伯尔尼宣言、东南亚区域社区能力建设举措(SEARICE)组织以及德国反生物剽窃运动组织在内的80多个民间团体组织提交了意见书,表达了对议定书草案的强烈担忧。
根据议定书草案,植物育种家权利将允许该区域的农民获取广泛的改良品种,这将有助于达成区域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区域目标。
TRIPS协议允许其成员为保护植物新品种(PVP)开发有效的专门制度,民间团体组织对此表示反对。设立这一灵活性是为了让各国政府享有制定因地制宜的PVP制度的自由。
限制农民权利?
民间团体组织表示议定书不会开发一个满足SADC成员国及其农民要求的合适制度。他们说:议定书草案仿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年法案》(UPOV1991)。该公约是由工业化国家制定以解决其自身需要的,没有反应非洲国家的担忧和状况。
据意见书所述,SADC议定书规定在收割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种子生长出来的农作物后,未经授权销售收割后的储备种子可能会被禁止。民间团体组织表示,但在非洲所使用的大约80%的种子都来自非正式种子系统,对很多农作物而言,这一数据接近100%。
他们说:农民很大程度上依赖农场保存的种子、与亲戚和邻居交换的种子和与其他农民或当地市场讨价还价而得来的种子。对非正式种子源的依赖不受农民是否种植当地植物新品种或现代植物新品种的影响。他们补充说:在实践中,当农民在市场上销售其部分收成时,他们没有将受保护种子的产品与农场种子的产品分开放置。
与国际种子条约的关联
据民间团体组织所述,绝大多数SADC成员国是《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的缔约国,有义务制定与维持促进和保护植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和农民权利的政策和措施。
一名签署者对《知识产权观察》说:如果议定书被采用,它将对所有成员国产生约束力,让其调整国内立法条款。议定书将是一份区域法律文书。
ITPGRFA关于农民权利的第9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在服从其国内立法的情况下酌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第9条第3段还规定不得将本条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国内法律酌情保存、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存种子/繁殖材料的权利。
来自ITPGRFA消息称,条约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工具,该条约认可农民的贡献,但尽管事实如此,实现农民权利却是国家政府的责任。签署者对《知识产权观察》说,存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存种子问题在非洲很重要,因为绝大多数的农民每天都在使用当地种子和交换材料。他说,一个解决办法是在议定书草案中认可农民的权利。
民间团体说议定书超越了UPOV91
UPOV91公约包含关于育种者权利例外的第15条,这一可选性例外规定每个缔约国可在合理限度内限制育种者任何有关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以便允许农民因繁殖目的在自己的土地上使用农民通过在自己土地上种植而收获的产品。
据民间团体组织所述,议定书草案中的农民例外有范围的限制,因为它只允许对仅能糊口的农民适用例外。这些团体对此条的解释是:农场保存的种子是为了农民的生存,这使草案比UPOV1991规定的例外更严格。
民间团体担忧的其他理由有保护的范围和长度。据他们所述,UPOV1991要求新成员为至少15种植物属和物种提供前10年的保护,议定书草案表明框架将覆盖所有植物属和物种,没有规定任何过渡期。
对树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是25年,其他物种是20年——这一保护期被指责为长得过分,特别是绝大多数SADC成员国从来没有PVP立法。
签署者正在呼吁SADC成员国拒绝议定书草案、进行独立的参与性影响评估,以便评估这样的PVP体制将对小规模农户和农村社会、食物权、生计、农作物多样性等产生的影响,从而影响制定该区域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过程。他们还要求在起草议定书草案前应与农民、农民运动、在农业领域工作的民间团体组织进行协商。
SADC成员国已商定了许多议定书。SADC把这些议定书作为给共同体提供各种事务的操作规程和实践的工具。据SADC网站的消息,议定书是一份使成员国承担议定书规定的目标和具体程序的法律约束文件。为了让议定书生效,必须有2/3的成员国的批准或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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