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对退侦案起诉不会告知当事人,此种告知事宜是需要法院来履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一、刑事案件被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
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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