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2:50:44 406 人看过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交税纳税是基本要求,如果说在交税纳税的时候发生了一些情况,那么就是需要根据这个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罚的,一般就是这个行政处罚,所以说这个时候最好还是按照法律的规章办事,不要随意来弄。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4.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复议调查人员在完成审阅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审查报告,复议委员会再进行集体讨论,综合出处理意见。

3.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形成的复议,结论而制作,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形成。

4.文书送达执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1.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二)审查的中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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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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