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4:30:43 389 人看过

一、性质不同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2、第三人诉讼: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诉讼的原告、被告提出诉讼后主张独立利益,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协助原告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的人,在诉讼中为自己的利益而辩论。

二、分类不同

1、共同诉讼有两种类型: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一)争议的标的是同一共同诉讼,这是必要的。

(二)争议的标的是同一种共同诉讼,即共同共同诉讼。

2、第三人诉讼: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了法律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是指,法律关系双方不得因为基于该法律关系来消除对第三人所需获得的权利。

善意第三人一般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来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抗辩权其中的一种,对抗第三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都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有登记的一方拥有优先享有该标的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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