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09:58:08 220 人看过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我们的主要考量在于被讨论的发明创造究竟属于职务发明抑或是非职务发明,以此来决定该项专利申请权以及最终的专利权到底应归属至哪家单位或个体。

根据相关规定,若被讨论的发明创造符合职务发明这一范畴,则该项专利申请权理所应当地归属于对应的单位。

这里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缔造者在履行本单位所赋予的职责或者基于重要因素运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达成之重要发明创造。

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指向研发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实验设备、零部件供应、原材料供给等方面的基础配备,并且还包括那些未向外界公开发布的技术文档等资源。

反之,若是脱离了上述职务范围且完全由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专利申请权自然而然地会回归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手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有相关人员与单位之间签订契约并明确约定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及其专利权的归属事宜,则应依照这份约定进行处理。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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