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验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1:24:12 297 人看过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依法验资。到招股说明书裁明的本次募股的截止时间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已全部发售完毕的,在所有的股款都已经缴纳到代收股款的银行以后,对存人银行的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情况的证明,以保证公司资本的足额、真实、合法,防止虚假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名称、类型、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裁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载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其他事项。

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以后的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以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及时成立。创立大会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和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它是在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实际出资

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发起人和认股人需要实际认缴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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