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7420号
原告张广忠,男,汉族,1961年5月18日出生,北京市金桥建筑材料厂业主,住北京市平谷县大兴庄乡吉卧村。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冯燕,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振梅,女,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10号25门1号。
委托代理人佟书鑫,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四海通饭店5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原告张广忠诉被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忠的委托代理人刘道臣,被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佟书鑫、韩振梅,被告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忠当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广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忠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张广忠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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