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以租替征”的套路在很是普遍,在有些地方,很多农村的私营老板,为了躲避国家的相关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和征地补偿,单方面和村民协商,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从农民那“租”得土地,并在土地上搞建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咱农民别再“傻傻分不清”了,为了多一点的钱,将土地租出!这种情况对咱农民后患极大!针对此种现象,农民朋友们亟需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实践中,“以租代征”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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