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线索立功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8 14:00:31 419 人看过

(1)提供的线索必须清晰。因此,提供的线索应当清晰,不能抽象、模糊,才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这也意味着犯罪分子主观上应当对线索指向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概括性认识,尽管这一认识并不要求十分精确。

(2)提供的线索客观上有助于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立功能够成为法定从宽情节,要求具有有效性结果。司法实践中,掌握的侦破标准通常是“事查清,人到案”。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沿用侦破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侦查终结”来表述。案件不同,重要线索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果提供的线索有助于侦查机关满足侦查终结的条件都可以理解为重要线索。

(3)提供线索的行为与案件得以侦破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掌握因果关系应当以提供线索时司法机关即可确定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如果司法机关通过继续侦查,掌握了其他犯罪事实,其他犯罪事实的侦破与犯罪分子的提供线索行为之间不宜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会导致立功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有悖立法初衷。当然,如果提供的线索已为司法机关掌握,并以此使案件得以侦破,也不能构成立功。

一、检举别人是否就是立功了

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的会立功。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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