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池政办[2005]52号
发布日期:2005-8-9
执行日期:2005-8-9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第五条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决定。
第九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
(二)委托1—2名代理人;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权;
(四)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四)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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