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办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规划、农林、住房保障及街镇、村(社区)等单位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区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镇、村(社区)、组张榜公布。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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