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这次农村土地确权要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新颁发的证书是否收费原来的证书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收回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省统一印制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向农户收取。
谈到费用问题,我强调一下,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遵循“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不允许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也请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如发现向农民收取涉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种名目的费用,要及时向各级农村土地确权办举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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