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5]1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5]1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深化企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能力相适应。
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使劳动者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在按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其主导原则是体现公平,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大体公平,享受者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养老待遇也要适当体现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效益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四)集中决策、分级管理
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涉及全区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决策,统一规划。社会保险经办要与行政管理分开,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是制定政策、制度、标准和监督指导。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对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推动、协调指导和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要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和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逐步转向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我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费用筹集基金化、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不在城镇的非乡办企业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均纳入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
三、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目前以盟、市为基础,建立自治区调剂金,并尽快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规范和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职工所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要自愿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度,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等均属个人所有,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和支持,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免征税费。
四、建立一体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破除在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用人单位隶属关系界限,实行适用于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公平竞争。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具体办法是:
(一)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盟市根据支付需要和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的积累率所确定的比例缴纳。
(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从本方案实施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本人缴费的比例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的8%。
(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不列入所得税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遇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基数称为职工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后,缴费年限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时间计算。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标GBII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单位缴费中应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规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目前单位缴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9%,以后随着个人缴费的比例的增加相应减少单位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最终递减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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